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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保温材料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保温材料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印发时间:2019年06月14日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18日       

京建发〔2019〕288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确保保温材料检测数据准确、客观、真实,打击弄虚作假,规范保温材料检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保温材料检测工作的重要性

  保温材料质量检测涉及工程重要使用功能,是评价工程质量状况和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要坚持依规检测、科学检测、诚信检测,不得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切实保障保温材料检测工作质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二、加强保温材料检测样品的管理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本市有关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开展见证取样工作,并对试样的合规性、真实性及代表性负责。用于燃烧性能检测的样品应与用于保温性能检测的样品同时取样、标识,封志,送检样品不得弄虚作假。

  检测机构在接受委托时,应按有关规定对委托单、样品、封样、标识和见证记录进行确认,不符合要求的,应坚决拒收。

  三、强化保温材料检测过程质量控制

  强化保温材料检测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检测机构应于2019年8月1日前配备导热系数和燃烧性能检测项目的视频监控设备,视频影像应完整清晰,能够辨识检测数据和委托编号,视频影像资料的保存期应不少于3个月。具体要求如下:

  1.导热系数检测、单体燃烧试验、燃烧热值测定、不燃性试验要求采用摄像或录屏等方式记录检测数据采集过程,同时拍摄检测开始前和检测完成后试件在检测设备中的状态。

  2.氧指数法试验、可燃性试验要求拍摄检测开始前和检测完成后试件在检测设备中的状态。

  检测机构发现保温材料的检测结果不合格时,应在出具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从严落实检测质量责任

  检测机构要建立健全检测过程的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覆盖收样、样品制备、样品检测、数据上传、报告编制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检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应对其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试验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检测数据、检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

  五、严厉惩处检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组织针对保温材料检测工作视频监控设备安装情况的专项检查,并在监督执法检查中随机调取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和燃烧性能检测项目视频影像,发现检测机构存在检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6月11日